发布时间:2021-05-19 热度:
一,项目名称:文物拍卖许可证的签发
2.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第53、54和55条,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一,四十二条。
3.许可程序:秘书处决定是否接受;社会文物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,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;经博物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,报告馆长作出审核决定;秘书处将审查该决定已送达申请人。
4.许可期限:30个工作日。
5.需提交的材料清单:
1.申请报告;
2,《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》;
3,《文物拍卖专业资格申请表》(省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必须由专业人士所在地的文物部门出具);
(四)工商部门核发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复印件及其复印件;
(五)商务部门出具的《拍卖经营批准证书》复印件;
(六)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验资报告复印件;
(七)股东的法定代表人,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,股东公司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复印件;
8.获得高级文物专业技术职务(必须盖章原单位人事部门的公章)的五名或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士,退休证书复印件,劳动合同复印件,以及专业人士所在的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不属于国家,省和市级文物鉴定委员会(组,站)且不参与其销售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士签发的证书文物商店,对文物拍卖目标的审查以及对文物出入境的审查;
9.以上所有未在影印本上注明的材料均为正本,需要一式三份地分类在书中。
注意:“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”和“文物拍卖专业资格申请表”的文本可以在我局秘书处获得,也可以从本网站下载。